黄安办〔2018〕15号关于转发《省安委办关于开展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19  来源:黄石市安监局  

黄安办〔201815

 

关于转发《省安委办关于开展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相关城区(开发区)安委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遏制非煤矿山事故发生。按照省安委办的要求,现将《省安委办关于开展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指导意见》(鄂安办〔201814)转发给你们,请结合黄石市矿山专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黄石市非煤矿山“打非治违”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黄矿山〔20181号)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定期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打非治违”工作情况。

联系人:刘鑫  联系电话:0714-6368558

 

附件:省安委办关于开展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指导意见 (鄂安办〔201814)

            

 

 

黄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2月26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鄂安办[201814


省安委办关于开展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委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强化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87号)和《省安委办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的通知》(鄂安办〔2017112 号)精神,现就2018年全省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不断强化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的落实,严厉打击非煤矿山各类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取缔关闭非煤矿山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勘查开发秩序,及时发现和整改非煤矿山各类重大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的重特大事故,确保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内容

(一)重点打击的非法行为

1. 无证、无资质、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资质)范围从事非煤矿山生产(开采、运营)、建设、中介服务活动的;

2.倒卖、出租、出借、转让、挂靠涉及非煤矿山领域各类行政许可资质或证书的;

3.金属非金属矿山不符合国家或者本省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的;

4.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5.非法用工、三项岗位人员无证上岗的。

(二)重点整治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1.新(改、扩)建设项目(含坑探)违反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现有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开采,尾矿库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2.停产整顿、资源整合或技改矿山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

3.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落实,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重大危险源没有进行安全评估、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风险告知牌、没有实时监测监控的;

4.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超层越界生产或以采代探的;

5.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没有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没有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管理的;

6.矿山和尾矿库图纸造假、图实不符、采用假图纸逃避监管的;

7.无作业规程或作业规程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规定期检测检验的;

10.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工艺、设备、材料的;

11.矿山企业(项目部)负责人未落实现场带班制度的;

12.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或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3.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区、市)以外地区从事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

1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隐患严重,损害职工健康的;

15.地下矿山一级负荷未采用双回路、双电源供电,未建立符合规定机械通风系统,井下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要求的;

16.地下矿山生产系统、生产水平(中段)无两个独立安全出口的;

17.地下矿山未采取有效防治水患、火灾、矿井坍塌等安全措施,以及未对井下采空区实施治理或采取监测监控措施的;

18.与煤伴(共)生地下矿山未按煤矿标准建设管理的,石油(天然气)开采未采取防井喷失控和防硫化氢中毒等措施的;

19.露天矿山未按规定自上而下分台阶(层)开采,或者与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0.尾矿库安全责任制及值班值守制度不落实,在线或人工监测设备设施不完好,防汛措施和应急管理落实不到位,闭库尾矿库安全监管单位和责任不落实的;

21.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22.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破坏事故现场的,阻扰、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

23.向非法矿山提供电力或民爆服务的,或者拒不配合安全监管部门书面通知继续向被责令停工停产非煤矿山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的;

24.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各级监管部门要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对管辖权外的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三、工作安排

(一)企业自查自纠。各非煤矿山企业和技术服务机构对照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法违规行为,提高依法办企水平。

(二)市、县监管部门检查。市(州)、县(市、区)监管部门根据重点打击内容,编制监管执法计划,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或与其他部门联合检查。

(三)省级督查。省安办将结合春节、“两会”、汛期、国庆等重点时段,组织督查组对重点地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每季度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各地要高度重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制定本地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扎实推进打非治违工作。各市州安办要在228日前将本地实施方案(含电子版)和工作联系人报省安办,并每季度末报送一次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发现的突出问题、执法处罚和问责追责等情况)。

(二)强化宣传,压实责任。各地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和微博微信等载体,对专项行动进行广泛宣传,激发广大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的参与度,通过公开举报电话、信箱等途径,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受理群众举报线索,强化社会监督。

(三)分析总结,举一反三。各地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本辖区非煤矿山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反复发生、长期未能根治的顽症痼疾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增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针对性、有效性。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时段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的督导检查,着力解决专项行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省安办联系人:蒋镐志;电话/传真:027-87895075;邮箱:1614297701qq.com

1.打非治违具体案例统计表

2.非法违法行为处罚情况统计表;

3.联络员统计表。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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