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矿山〔2018〕1号黄石市矿山专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黄石市非煤矿山 “打非治违”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19  来源:黄石市安监局  

黄石市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文件

 

黄矿山20181

 

黄石市矿山专业委员会关于印发

《黄石市非煤矿山 “打非治违”专项治理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有关城区(开发区)安委会,全市非煤矿山企业:

按照市矿山专业委员会总体工作部署,现将《黄石市非煤矿山 “打非治违”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黄石市非煤矿山 “打非治违”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黄石市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2018130

 

 

 

抄送: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水利水产局

黄石市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8130日印发

黄石市非煤矿山“打非治违”专项治理行动

     

 

为严厉打击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遏制非煤矿山事故发生,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实施方案〉的通知》(黄办发电〔201789号)及《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及“打非治违”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市安监局商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决定,自2018年元月起,在全市集中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责任,明确工作任务,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实施,社会广泛参与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常态化工作机制。通过一年时间的努力,关闭和整治严重违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力争非法违法行为导致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下降,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专项行动时间

2018年元月至201812

    三、非煤矿山非法违法行为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非煤矿山非法违法行为有以下情形:

1、盗采矿产资源的;

2、以采代探、边探边采、超层越界开采,以及不同矿山井下巷道相互贯通的;

3、关闭取缔后又擅自恢复生产建设,已纳入资源整合范围予以关闭仍继续从事生产建设,以及以整合名义违规组织生产建设的;

4、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从事勘察、建设、生产、经营的;

5、资源整合后未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未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擅自组织建设和生产的;

6、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经安监部门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批复的,以及未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通过擅自进行生产的;

7、尾矿库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

8、向无勘察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民爆物品的;

9、发现重大隐患隐瞒不报,以及不按规定期限进行整改的;

10、对事故隐瞒不报的;

11、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12、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建设生产经营行为。

    四、治理措施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开采活动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本级政府,抄告安监和公安部门。并依法查处以下行为:对盗采矿产资源,以采代探、边探边采、超层越界开采,以及不同矿山井下巷道相互贯通的和已关闭取缔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已过期)的非法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的,资源整合后未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行为进行查处,并对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督促矿山企业依法生产,依法查处以下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不遵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或基建工期内未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且不申报延期批复手续继续组织建设活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经安监部门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批复;未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通过擅自进行生产,以及瞒报、谎报事故的矿山,尾矿库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发现重大隐患隐瞒不报,不按规定期限进行整改的,对事故隐瞒不报的企业。联合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拒不执行安监指令的企业。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违法违规使用民爆物品或没有办理爆破人员资格证的单位;对国土部门移送的案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协助同级地方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对无证开采行为进行制止和打击,依法对非法盗采分子采取强制措施。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新旧露天塘口的日常检查,发现非法违法苗头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非法违法开采行为,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组织公安、国土、安监部门采取强制措施。

五、工作步骤

非煤矿山“打非治违”专项治理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8年元月)

大冶市、阳新县、城市各区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深入宣传发动,把“打非治违”要求传达落实到每一个非煤矿山企业。

(二)自查自纠阶段 (20182月)

非煤矿山企业对照本方案中“非法违法”条款,认真查找本企业的非法违法行为,上报县市区安监部门,企业自己能整改的立即整改。

(三)排查阶段(20183——6月)

各(县)市区安监部门牵头,组织专班进行排查,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排查,排查结果汇总上报市安监局。

(四)集中整治阶段(20187——12月)

根据排查情况,安监、国土、公安部门组织专班,对非煤矿山“非法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对那些可通过完善手续,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各部门要加大服务力度,提高服务意识,帮助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使其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化。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委会要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及“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在辖区政府(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责任人,落实工作责任,完善专项行动长效监管机制,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安排非煤矿山专项行动工作,具体研究,协调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及“打非治违”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治理及“打非治违”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二)突出重点,严格执法。要突出非煤矿山 “打非治违”重点地区、重点单位,抓住关键环节,暗查暗访,实施有效重点打击。对非法生产和停产整顿后仍未达到安全要求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宣传,确保实效。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开展非煤矿山“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鼓励人民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公开曝光重大非法违法生产单位和人员,宣讲“打非治违”的典型案例,提高全民安全意识。要把该项专项行动与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基层基础工作、日常监管执法有机地结合起来,确保非煤矿山“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定期报送,定期会商。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委会按照非煤矿山“打非治违”专项治理工作各阶段时间节点,每月25日前向市安委会矿山专业委员会报送相关情况。各县(市)区(开发区)公安、国土、安监部门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联系会议,明确牵头科室和分管领导,共享资源,互通情况,研究问题,制定措施。联系会议以会议纪要或备忘录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各地国土、公安、安监部门,并抄送同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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