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安办〔2018〕35号市安委办关于转发《省安委办关于修订全省安全生产“两个全覆盖”绩效考核细则部分内容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03  来源:黄石市安监局  

黄安办〔201835

 

市安委办关于转发《省安委办关于修订

全省安全生产“两个全覆盖”绩效考核细则部分

内容的通知》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开发区)安委办,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省安委办关于修订全省安全生产“两个全覆盖”绩效考核细则部分内容的通知》(鄂安办[2018]3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精神,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鄂安办[2018]38

 

省安委办关于修订全省安全生产“两个全覆盖”

绩效考核细则部分内容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省“两个全覆盖”工程推进业务培训会精神,切实做好2018年度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提质、增效”工作,以“两化”系统的健康有序运行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经研究现对全省“两化”系统“两个全覆盖”绩效考核细则修订后的内容通知如下:

一、绩效评估考核方式。省、市(州)、县(市、区)各级逐级考核,即省考核市(州)、市(州)考核县(市、区)。年终,省安委办按绩效评估细则对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进行绩效考核。系统对县(市、区)的绩效评估结果供各地参考,各市(州)可以在此基础上适当调整考核内容和增减考核权重。

 二、企业注册数绩效评估规则

    ()取消企业注册基数,直接赋予“企业注册数”考核项满分分值。坚持高危行业微型以上及其它行业小型以上企业“应进尽进”原则,实行更为严格的企业注册数绩效评估倒查扣分机制,即各级监管部门每月在各类检查工作中,每发现1家应进未进“两化”系统的(包括未注册“两化”系统和录入网格未进“两化”系统)生产经营单位,便在下一级被考核对象的绩效总分中扣当月分值3分,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二)坚持僵尸企业“应出尽出”原则。1.符合立即注销条件的企业,仍按鄂安办201710号文件执行;2.对于超过1年未登录系统又不具备立即注销条件的企业,经各地现场核查确认不复存在的,由市(州)安监局提出移入经营异常名录库申请,并附现场核查(含照片等)证明材料后,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库,不列入其他绩效考核项目计算分值,各地注册企业数做同步调整;3.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库期间,如企业重新登录“两化”系统,则系统自动将其调回正常库,各地注册企业数做同步调整。

(三)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库的企业应列为监管部门监管检查重点对象,若在监管检查中发现有与上报情况不符的,依照注册企业数绩效评估倒查扣分机制进行扣分。

(四)系统将定期提供满1年以上(含1年)未登录系统的企业名单,经各地现场核查确认后,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库管理。

 三、对标排查隐患数绩效评估规则

(一)将原“各类隐患均数”考核项名称改为“一般隐患均数”。为实现一般隐患上报由数量向质量的转变,要求企业每半月填报对标排查隐患数至少1条(含)以上,填报现场隐患需同步上传隐患部位照片或涉密、涉爆等特殊现场的特征照片。鼓励如实多报,但计算该项得分时,每家企业对标排查隐患数最多取2条。

(二)小型企业对标排查,确无隐患的,一个月内可以在系统中填报一次“零隐患”责任承诺书,视同查报了一条隐患。此类企业应列为各级监管检查的重点对象。

    (三)增加对标排查隐患倒查扣分机制,凡在各类检查督查中发现有监管部门替企业冒填冒报隐患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扣除下一级被考核目标单位当月此项绩效评估全分,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涉嫌违纪违规问题线索移送办法》移送追责。

    (四)重大隐患绩效评估规则:凡各市(州)、县(市、区)当月填报了1条(含)以上的重大隐患,并经市(州)安办审核认可的,便可得此项全分5分。

    (五)增加重大隐患倒查扣分机制,凡在各类检查督查中发现重大隐患未录入系统的,每起扣除下一级被考核目标单位当月分值2分,该项分值扣完为止。扣企业当月绩效分值10分。

     四、企业基础信息完整率绩效评估规则

   (一)将原“两化”绩效考核细则中“手机绑定率”考核项调整为企业基础信息完整率绩效评估项。为完善企业基础信息,加强对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粉尘涉爆、受限空间、涉氨制冷、职业健康等九大类企业的专项监管,真正发挥标签管理等基础信息的作用,将企业营业执照拍照上传及企业名称、证照代码、成立时间、法人代表、安全负责人、占地面积、职工人数等基础信息及企业类型、监管部门、手机绑定、地理位置、标签管理等监管信息列为必填项,各市(州)基础信息填写完整项数与该市(州)注册企业全部必填项数的比值做为此项绩效评估依据。

   (二)增加对企业填写虚假基础信息倒查扣分机制。凡在抽查中发现企业填写虚假基础信息的,对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每起扣当月绩效总分分值2分,该项分值扣完为止;企业按填写虚假信息条数扣分,每条扣当月绩效分值3分,该绩效考核项15分扣完为止。

    五、定期查报率绩效评估规则。将原“系统登录率、必须项完成率、隐患上报率”考核项合并为“定期查报率”。企业每两次登录系统填报对标排查隐患的间隔不得大于15天,否则视为未定期查报隐患企业;各地当月定期查报隐患企业数与当地全部注册企业数的比值作为此项绩效评估依据。  

     六、检查覆盖率绩效评估规则

(一)增加对市(州)、县(市、区)级安监部门检查覆盖率的考核。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分级监管执法要求,应管企业数100家(含)以下的,每月检查覆盖率不低于本部门应管企业的10%(最少1家);应管企业数101-300家(含)的,每月检查覆盖率不低于本部门应管企业的5%(最少10家);应管企业数301家以上的,每月检查覆盖率不低于本部门应管企业的3%(最少15家)。

(二)为提高监督检查的质量,将属地政府每月检查覆盖率调整为所辖区域注册企业数的3%

(三)属地政府检查覆盖率以辖区内所有监管部门监督管理人员在“两化”系统中“监督检查”模块录入的情况为计分依据;本级安监局检查覆盖率以本单位全部执法人员在“两化”系统中“监督检查”模块录入的情况为计分依据。录入系统的监督检查内容应与现场检查记录一致。同一年度内,重复检查的企业在检查覆盖率未达到100%之前不纳入当月检查覆盖率计算。

    (四)增加对检查覆盖率倒查扣分机制。各级监管部门要深入企业开展检查执法,严禁“闭门造车”填报虚假监督检查信息,严禁替企业冒名确认等弄虚作假行为,发现一家便在下一级被考核对象的绩效总分中扣当月分值2分,该项分值扣完为止,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七、新增监管部门对企业运行状态“任性设置”的倒查扣分机制

   (一)监管部门根据企业实际运营情况,可以在核查现场的前提下,对所辖区域内注册企业在系统中的运行状态进行调整。但严禁“任性设置”,即自企业被监管部门设置为“停产”后15日内,若企业在系统中填报了隐患,则视监管部门“任性设置”行为成立,发现一家便在下一级被考核对象的绩效总分中扣当月分值1分,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二)监管部门设置企业为“停产”状态后,需经30天后才可再次调整企业运行状态;期间若企业在系统中对标填报了隐患,则企业运行状态在系统中自动恢复为正常运行。

    八、清单编制率、隐患整改率、四类水平控制率绩效评估规则维持不变(见附表1

    九、 网格化推进绩效评估规则

   (一)网格化推进绩效只将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村(社区)网格纳入计分范围。

   (二)新增对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村(社区)网格应纳入而未纳入的倒查扣分机制:凡发现1个(含)以上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村(社区)网格未纳入系统监管的,则对下一级被考核部门目标单位当月网格化推进绩效总分扣10分。

   (三)原有的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推进工作绩效考核评分细则、村组(居民小组)安全生产网格运行绩效考核评分细则维持不变(见附表34)。

 

 附件:1.政府(部门)"两化"工作绩效考核评分细则

      2.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绩效考核评分细则

      3.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推进工作绩效考核评分细则

      4.村组(居民小组)安全生产网格运行绩效考核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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